12月24日,重慶一男子墜樓砸死2名路人,兩人系參加藝考的女生。
記者了解到,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分別名叫張某、霍某,張某今年17歲,系綦江中學高三學生,霍某今年15歲,系三江中學的學生。兩人正參加重慶大學美視電影學院的藝術專業考試。

張某的表姨說 ,張某是家中失獨后再生的孩子, 第一個孩子十幾歲時也是在重慶離世,“看遺體的時候,孩子的爸爸都是被背著去看的”。
“就是那個孩子走了以后,一個月兩個月吧,兩個月之內就懷上了。這是我姐姐的第二個孩子,現在她都五十歲了,第二個又走了。”張某表姨接受采訪時透露,孩子挺乖的,學習成績挺好的,不怎么讓大人操心。本來她計劃畢業后明年去俄羅斯念大學的。
24日中午,警方發出通報: 墜樓男子是跳樓自殺↓↓↓

那么,墜樓砸死人到底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墜樓者若砸死他人自己生還,該如何追責?墜樓者與被砸者均死亡又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本身就是輕生,但是輕生的同時砸死人讓很多無辜人士受害,那么自殺墜樓砸死人怎么辦?
律師:男子自殺墜樓 涉過失致人死亡罪,遺產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律師余超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李某自殺墜樓,屬于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李某已死亡,所以 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余超指出,但在民事上,在 其遺產范圍內應當對被砸死的兩名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余超表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此外,余超指出,根據精神損害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 被侵權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跳樓導致路人死亡 法律判決案例:男子跳樓自殺砸死祖孫倆,法院判賠150余萬
2019年6月1日四川眉山一小區發生一起跳樓致多人死亡的悲劇,年僅20多歲的小伙侯某(化名)跳樓后砸中了正在樓下帶孫子散步的張容(化名)和她不到3歲的孫子小陳(化名)。除了當場死亡的侯某和小陳外,張容送醫院搶救6天后,也因治療無效而死亡。事件發生后,張容家人將侯某父母及物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最后,侯某父母賠償張家15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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