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安徽馬鞍山某廠門口的私家車上,一名男童被車窗玻璃卡住脖子,哇哇大哭。凌先生和工友就去開窗施救。最終,孩子被成功救下,凌先生拍了一段視頻上傳到了網絡。但是,男童媽媽告知:如不刪除將對其起訴。凌先生稱自己沒做錯,發視頻是為提醒所有家長注意孩子安全。
這是傳說中的“農夫與蛇”的故事嗎?救了孩子,能不能把救人現場的照片、視頻傳到網上?關于這個問題,網友們炒成了一鍋粥,就有網友認為:不負責任的、把孩子丟在車里的父母,不想自己丟丑,所以才反咬一口。那么救人者是不是“有權”讓被救者丟丑呢?

救援現場
救孩子跟傳播視頻,這完全是兩個法律關系,也完全是兩件事,沒有因果關系,不能夠捆綁起來討論,還得一碼歸一碼。現在是一個短視頻時代,馬路上看到什么新奇的事兒,直接手機一拍,上傳短視頻平臺、微信一發,但是,少有人認為這個背后涉及到法律問題。
毫無疑問,視頻首先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權。即將實施的《民法典》擴大了肖像權的范圍,原本只把侵害肖像權限定在“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之上,現在《民法典》第1019條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沒有經過孩子和家長的同意,就不能夠制作這樣侵犯肖像權的作品。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原則”的前提是“做新聞報道”,而不是以獵奇的眼光把身邊的新鮮事兒上傳到網絡,供大家咀嚼吐槽,甚至觸發人肉搜索。如果是新聞機構發布相關的新聞報道,也應該符合相應的倫理規范,比如說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特殊保護,對孩子的臉部圖像打上馬賽克,避免孩子被曝光。
另外,私拍的行為還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視頻暴露了孩子的長相以及車牌號碼,這樣很容易導致孩子及其家庭的個人信息泄露,遭到網友的人肉以及網絡暴力。
雖然,事情發生在公共場合里面,隱私性應該扣減,但是,人對于自己的車牌、對于孩子的身份有正常的合理的隱私期待,不能夠說因為這孩子被救了,那么就要喪失所有的隱私權利。可以看到拍攝視頻,并不是救人的必須手段,救人孩子和拍視頻,并且上傳視頻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這個話題還是用法律定分止爭,不能夠進行道德綁架,因為救了人,所以我可以將視頻上傳網絡,“臭臭”你們家。
網絡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很多傳統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規則,像一部電視劇的名字——《我們與惡的距離》所揭示的那樣:在社交媒體泛濫,在小小的手機鏡頭蠱惑之下,在鍵盤的拍擊之下,我們和惡的距離并不遙遠。前一分鐘,救人者是被千恩萬謝的“恩公”,可能后一分鐘,就因為傳播這樣的視頻引發人肉搜索,對于當事人造成不可承受的傷害,惡與善的切換就是這么快。
救人不是侵權的理由,善舉應當得到贊揚,但違法則需要承擔責任。家長從保護孩子隱私的角度,固然威脅起訴給人不近人情的感覺,卻也是家長的權利,既不是過河拆橋,也不是忘恩負義。這次關于救人與上傳視頻之間的討論,其實也是給大家提了一個醒:一碼歸一碼,被救者也有隱私權,新聞事件的當事人有權對不合適的曝光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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