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7日,在佛山萬科金域濱江廣場,電梯安裝公司施工人員鄧某正在作業時,被高空墜落的水泥預制件砸中頭部,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后安監部門對該電梯公司罰款21萬元。近日,佛山中院公布入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涉高空拋物、墜物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這起案件。
被墜落物砸中身亡,電梯公司被罰21萬元
2017年1月7日上午,廣東某電梯安裝公司(以下簡稱電梯公司)施工人員鄧某在萬科金域濱江廣場13號樓負一層井道內進行電梯安裝施工。當鄧某準備安裝轎廂壁時,被從高空墜落的水泥預制件砸中頭部流血而倒地,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
2018年1月19日,佛山順德安監局(以下簡稱安監局)認定電梯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電梯公司作出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認定電梯公司區域經理張某某未盡到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對張某某做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電梯公司、張某某均不服,訴至法院。
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安監局針對電梯公司及張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恰當,應予支持。電梯公司、張某某請求撤銷各自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應予駁回。2018年7月6日,分別判決駁回電梯公司、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據介紹,本案中,電梯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事前未對施工人員進行足夠的安全教育培訓、現場未指導和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正確的施工步驟進行安裝前的隱患排查等,因此,電梯公司及主要負責人張某某均應對施工人員因高空墜落的水泥制件而死亡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法院支持行政機關對相關單位存在的防范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疏漏、風險隱患依法行使處罰職權,彰顯了人民法院積極督促和推動有關單位完善防范高空拋物、墜物工作舉措的鮮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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